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,切实提高学院教材建设质量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》等文件精神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为实现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制度化、规划化,学院成立教材编审委员会。教材编审委员会是学院在教材建设工作中的研究、咨询、业务指导和宏观管理的决策领导机构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三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2名,分别由院长和院党委常务副书记担任;副主任委员3名,由其他院领导担任;委员分别由党务工作部、宣传部、教务部、各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组成。秘书由教务部负责人承担。
第四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。
第五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部,全面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六条 制定学院教材建设中长期规划。
第七条 审议教材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和规章制度。
第八条 审议公开出版教材和院内自编教材、教辅建设的立项、评价、验收工作。
第九条 审议优秀教材的评选与推荐工作,指导优秀教材的引进、研究与评价工作。
第十条 审议各系(院、部)教材、教辅材料的选用及使用情况。
第十一条 承担学院交办的其它有关教材建设工作的论证和研究工作。
第四章 工作制度
第十二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,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全体成员会议。会议人数应达到委员人数三分之二方能召开会议。需对讨论事项做出决定时,可采用议决制或表决制。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,当有效票数达到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,表决有效。教材编审委员会根据审议事项,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,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。
第十三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,对新编或修订教材进行审议。教材编审委员会从审核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3名校外同行专家(至少1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)对教材进行评阅。若评阅意见中出现不同意出版的情况,则本次申请不通过,申请人根据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可再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审。未经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教材,在相关人员教学业绩奖励和职称评聘等事项上不予以认定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教材编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